近日,王国柱教授在《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发表题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审美逻辑》的文章。文章着力揭示审美以何种方式作用于作品独创性,从作品独创性的阐释方式、艺术领域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前提条件、作品独创性表达类型化的实现途径以及作品独创性司法裁判的非量化评价标准等方面,对作品独创性的审美逻辑进行了系统研究。
文章认为,审美能够以特定方式作用于作品独创性,审美逻辑是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中人格要素、个性要素和创造性要素的阐释方式。在此情形下,作为作品独创性阐释方式的审美内嵌于作品独创性之中,“审美意义”并非与“独创性”相并列的作品构成要件。审美可以作为判定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前提性条件,审美能够沟通作品的领域限定要件和独创性要件,有助于区分实用性与艺术性,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外部过滤机制”。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表达类型化的实现途径,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内部分类机制”,进而为作品类型转换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作品类型开放背景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以及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的选取提供指引。审美是作品独创性司法裁判的非量化评价因素,“是否可以进行审美评价”适宜作为审美的非量化判断标准,审美价值的高低不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审美共通感”能够强化审美判断的公信力。对审美逻辑的发掘和运用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作品独创性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