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办 发表于: 2017-12-07 14:26 点击:745
2017年12月6日晚六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吴玉章教授在公司南校东荣大厦310室为全院师生做了一场题名“论法律权力的概念”的学术讲座。
讲座内容丰富,围绕着“法律权力”这一中心开展了多方位论述。吴教授首先介绍了围绕权力的外围知识:他认为历史上对于权力概念的认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西方古代学者的认识。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权力像隐身衣一样的法宝”,可以把掌握权力的人隐身起来。亚里士多德认为可以根据掌握权力的人的多少划分政体,多数人掌握权力的政体是共和政体。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权力要依法取得,合法使用,这具有将法律与权力相结合进行定义的里程碑式的意义。发展到中世纪时期时,马基雅维利开始强调权力对于统治者的重要性。
第二阶段,只要的观点围绕着韦伯的定义开展,韦伯认为权力是一种能力,相对人要服从权力。他对权力比较清晰的定义,将权力的概念分为三层:第一层,权力是在具体关系中才存在的现象,不是无条件存在的,既有掌握权力的人也有服从权力的人。第二层,具体的关系中强制和压制性是主要特点。第三层,权力是使人们实现自己目标,实现自己意愿的工具。
这种定义与中国古代对于权力的定义有很大不同。马小红教授曾论述过中国古代对权力的认识重点在于权力背后的人,权力主体的道德品质。从周代开始以德作为古代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对政权合法性提供支持。与此相关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时期,帕森斯认为韦伯的定义存在缺陷,韦伯夸大了其中压迫强制性的属性,压制之外还有共识的作用,丰富了韦伯定义的内涵。
第三阶段:福柯强调权力的压制性和强制性是十八世纪法学的特点,他认为权力是一种战略形式,特定领域若干因素相互之间的共同作用。
介绍过权力概念的外围知识以后,吴教授围绕分析法学对于权力问题的认识进行了相关总结:他将这一时期的观点划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奥斯丁,边沁时期和哈特时期。边沁强调要将法律权力放到法律基本概念群里去理解,power is one kind of rights,但是对于什么是权力并没有说明。边沁之后哈特认为法律权力是改变人们法律地位的能力,法律地位是指人们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作用。法律权力是义务的缺席。法律权力是一种自由,在行使法律权力时的精神状态。法律权力是一种优惠或者便利,能够赋予权力人一种利益。
吴教授在讲座中重点阐述了法律权力有限性的理解与感受。他认为首先,法律权力的获得是法律规范的授予,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而授予的权力,来源不是无限的。规范的授权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哈特发现了授权行规范。其次,授权性规范来看,是对法律规范的主体进行规范,在具体环境下行使的规范。最后明确权力规范的对象是什么。比如法律监督的存在,是在公私两种权力行使中进行监督,但是大多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吴教授认为公权力只要是领导者贯彻自己的意志的过程,通过国家机器来行使,但是领导者并不在管理的现场,只能通过法律监督来进行评价。
讲座内容结束后,吴教授和与会的员工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场学术氛围浓厚。法律史教研室主任吕丽教授,刘晓林教授参与并主持了本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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