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办 发表于: 2016-11-13 22:02 点击:539
本案系原告林跃和被告大竹前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前进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原告林跃系东海省龙腾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腾公司)控腔股东,占股98 2%。
为“新世纪项目”顺利进行,林跃以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的双重身份分别于2002年10月25日,2002年10月26日签订名为重组协议,实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关于重组东海省龙腾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书》(下称《重组协议书》)、《关于重组东海省龙腾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备忘录》(下称《重组协议备忘录》),双方约定将原告林跃的75%股权转让给前进公司,并已经于10月28日在工商机关处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合同双方约定前进公司于2003年4月开始,每月至少支付500万元,累计2003年9月付清所有对价款,若被告前进公司未按期如数支付相应款项,则两合同均自动作废。2013年,原告林跃根据《审计报告》发现被告前进公司未按期如数交付4611万元股权转让对价款且将龙腾公司资金不断地以不正当手段恶意转出,故原告林跃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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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赛题 整理/高远
编辑/查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