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7-04-27 15:28 点击:3021
主 题:“花钱减刑”引发的法律思考
主 持 人:邹晓彤(05级本科生)
特邀嘉宾:郭剑寒(保送北京大学研究生)
朱振媛(保送北京大学研究生)
点评教师:王志远 博士
时 间:2007年4月28日星期六 晚6:30
地 点:第三教学楼509教室
主办单位:澳门正规赌博官方网址(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工作办公室
澳门正规赌博官方网址(中国)有限公司团委
承办单位:澳门正规赌博官方网址(中国)有限公司本科05级9班
背景材料: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在民事调节阶段由于被告提前赔偿受害人家属5万元人民币且认罪态度较好在刑事判决中可作为一项减轻刑罚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宣判被告死缓。由此引出发了一场关于“花钱减刑”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是否造成适用刑罚不平等等一系列争论。
从表面上看,“花钱减刑”有其积极的一面,比如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诉讼资源,减少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家属有效的得到赔偿,减轻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及精神创伤;同时也给被告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刑法的教育功能。但是“花钱减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尽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再强调“花钱减刑”并不等于“有钱减刑”,也非“花钱一定减刑”。此判决只是个案而言,但毕竟在因主动花钱赔偿且非附带民事赔偿而减轻其刑罚上开了一个先例。当“金钱”与“量刑”被联系在一起时,一种对司法公正的担忧,一种对法律信仰的动摇,一种对该措施必然性的怀疑在社会之中悄然蔓延。
尽管法院作出判决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关于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意见》第四条,法院一再说明其“花钱减刑”有严格的使用标准。但在“花钱减刑”的背后,究竟是一种现实刑事审判的无奈与虚弱,还是一种挽回被害人受损利益的积极探索,该司法解释的存在是否合理都是人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所想,您的参与——4月28日晚,第29期每周法律论坛,期待智慧与理性的闪光
讨论焦点
1: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是否可以作为就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2:这种制度如何设立?
3:该制度的建立对附带民事赔偿制度有何影响?
下期预告:
弗吉尼亚枪击案—我们不是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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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