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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
本科生“每周法律论坛”(5)小结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16日 00:00     点击数:

发表于: 2006-05-16 00:00  点击:1958
由我司团委主办的员工活动“每周法律论坛”在院员工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本科03级6班承办的“每周法律论坛”第五期于5月12日在东荣三楼A区“法律思想者园地”举行。本期论坛邀请了李拥军博士、03级本科生张思思、田刚作为本场嘉宾,并且邀请朱振博士担任点评老师。院员工工作办公室刘舰、刘培强参加了论坛。论坛由03级6班本科生徐志鹏主持。

   这次讨论以央视披露的“老教授之死”为背景材料,着重讨论了严格制度下人文关怀应何去何从这一主题。三位嘉宾分别从法理和民法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地分析,并给出了自己的相应的观点。现场同学发言指出不认为需要公权力介入或制定法律,事例已经受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善的保护。私权利让它受合同法保护,从经济法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当出现死亡等结果时受 刑法保护。首先从实体法上他受到完善保护;再从商主体讲,受商法保护,也受合同法等实体法保护;从程序法上来讲,权利是需要救济才称之为权利的,发生问题时根本问题是如何通过救济来解决,从程序上讲,如果老教授受盘查,可受民法和在出现死亡情况时受刑法保护,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店规究竟对内部是否有效。另一个问题,老人有受保护的权利,商场有不被偷窃的权利,两者是逆向的,商场完全可以从自力救济方面维护其权利。当在程序上出现问题时完全可以由合同法、侵权法、刑法来保护。张思思认为不准老教授离开是基于所有权,物的返还请求权不是惩罚,罚款是惩罚,损坏赔偿应由司法机关决定。抛开超市,正常人之间拿走他人物品不让离开是很正常的默视行为,默视店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对于超市的作法田刚认为,对于一个新兴的行业,法律不可能一开始就介入规范,当交易双方利益失衡时,法律就要介入,这就涉及到合理性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法律不可能在每个行业、每件事情上都规定得那么详细,没有必要,也做不到。需要行业自律性调整。他们的精彩论述博得了现场观众一次又一次的热烈掌声。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在场同学对这一问题各抒己见,并多次形成论战,幽默风趣中不乏真知灼见,针锋相对中碰撞出智慧火花,现场分为极其热烈。张思思也持大致相同的观点,认为应该是超市自身发展的同时,法律给予适当规制。超市所有权与顾客人身自由相冲突,超市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进行检查,关键是“合理”的理解。法律根据现有的规定判断其某些方式是不合法的,法律不应该过多地设定。介入社会生活应依据本来就有的规定进行介入。
  
   最后,朱振博士对本场论坛作了点评,本次论坛讨论的有理治的问题有:一是所讨论的案例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建构问题,即对日常生活事实的建 构问题;二是店规行规等社会规范与法律体系间的关系问题;三是对关系本案事实的具体法律适用以及具体法律关系的判案问题。本次讨论存在以下须改进问题:一 是讨论形式有待进一步的充实完善,主要是促进同学们的参与,目前的形式同学们讨论的不够;二是对有意义的法律理治问题总结不够,讨论的深入有待提高。希望不断完善。

   在同学们的掌声中,本期论坛成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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