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 发表于: 2014-03-10 14:58 点击:786
校内相关人员: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
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
请各位教职工查阅本人全年收入,对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凡是年
收入应发金额超过12万元(含12万元)的请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
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该《申报表》可下载本通知附件一的附表一,也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需如实填报齐
全,并本人签字。
2. 个人收入证明
申报人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工资查询中查询打印本人年收入明细表,本人签字确认。
3.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为方便老师们办理申报事宜,经与长春市高新地方税务局协商,3月12日-14日分别在朝阳校区、
南岭校区、中心校区进行现场办公和咨询。请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届时就近办理申报。若本人
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纳税申报,可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具体时间及办公地点如下: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3月12日 朝阳校区地质宫202会议室
3月13日 南岭校区逸夫教学楼B区9楼920会议室
3月14日 中心校区行政楼620会议室
在现场办公时间外,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需自行到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申报地
点: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硅谷大街磐谷路3333号),联系电话:87020721。
近期,税务机关在通知本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时,通报了我司2013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及未申报人
员名单。强调了纳税申报的期限要求,以及相应的处罚责任,请广大教职工引起足够重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
财务处
2014年3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