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04-22 08:01 点击:2414
提交部门: 提交时间:2009-4-15 16:2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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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为解决教职工因工作地点变动等带来的就医不便,根据学校《关于加强医疗保健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医字[2009]2号)文件精神,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均可以按本人工作、生活需求自愿重新选择医疗保健的定点校区医院(包括:前卫校区医院、南岭校区医院、新民校区医院、朝阳校区医院、南湖校区医院、朝阳东区医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学院以学院为单位、校部机关以处室为单位负责收集本单位申请变更定点校区医院教职工医疗证及申请表(申请表见附件),填写审核意见后,送交学校医务处办理,截止时间为2009年4月30日。
2、医务处对原来医疗证上定点医院的标识及有关项目进行变更,加盖公章,并将名单及有关数据通知相关的校区医院。
3、医务处将变更定点医院教职工的医疗证返回所在单位,并发到个人手中,便于教职工就诊时使用。
4、由于各校区医院独立经营管理,因此凡持变更后的医疗证者不能回原定点医院就诊。
5、要求变更定点校区医院的教职工在办理手续期间,如有就诊需求,请带工作证到原定点校区医院就诊。
附件:
公司医务处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