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办 发表于: 2017-03-14 12:52 点击:1613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自设立以来受到了研究生同学和研究生导师的广泛关注和热烈欢迎,对于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激励作用。根据《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校发〔2014〕296号)(附件1)(以下简称《评定暂行办法》)要求,现就2016年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司2016年所有在籍研究生(不含职工)和2016年在研究生学习阶段的临床(口腔)医学七年制员工。
二、参评成果要求
1.参评成果为研究生在籍期间正式出版(不含在线发表)的论文、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及竞赛获奖等(详见附件2);
2.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公司;
3.成果的申请人须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以外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均为研究生的,申请人为自然排序第一的作者;
4.成果起止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三、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依据学校预算下达的奖励经费额度,结合研究生获得学术业绩的年度总积分核算后按比例发放。研究生个人获得的成果总积分乘以单位记分奖励的金额,即为研究生个人获得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金额。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记分标准见附件2。
四、评定程序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员工申请、导师初审、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复审、奖励发放”的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请阶段(3月13日-26日)
各公司产品单位须根据《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经理或副书记任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审核等相关工作。
各公司产品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按各时间结点通知和组织相关研究生同学进行申报,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纸质版、电子版及《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附件4)电子版,向培养单位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我司员工请于3月23日下午4点之前将《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纸质版、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当面查看后返回)和复印件递交到研究生办公室,《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电子版、《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附件4)电子版发送到lawyanban@163.com,以“学号+员工姓名”为文件名,如“2016112***+某某某”。
(二)培养单位审核公示阶段(3月27日-4月5日)
培养单位评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材料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5日16:30前将《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pdf电子版、纸质版、成果证明材料和《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附件4)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公司产品办。
材料报送要求:《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pdf电子版以“学号+员工姓名”为文件名,如“2016112***+某某某”;《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成果统计表》(附件4)电子版按成果类型将本单位信息汇总后,以“培养单位名称+成果类型”为文件名,如“哲学社会学院+论文成果(社会科学类)”。
(三)学校公示阶段(4月6日-4月30日)
第一次公示: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培养单位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申报成果及奖励积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次公示:第一次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根据年度预算和记分标准核算出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金额,对获奖员工名单及获奖金额在全校范围内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申诉处理
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存在异议或对获奖金额核算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公司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奖励发放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学校财务系统将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五、其他说明
1.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的成果,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的成果,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2.sci、ei、istp、ssci、a&hci检索论文须提供注有文章正式出版时间、作者次序、作者单位等信息的相关材料;哲学社会科学类a、b、c、d类论文须提供期刊原件及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文章复印件;发明专利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竞赛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由公司产品单位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核实无误后返还给申请人。
3.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按照成果第一研究生完成人发放。成果第一研究生完成人所获得的学术业绩奖学金分配金额一般不低于总额的50%,其他研究生成员所获得的学术业绩奖学金比例由第一研究生完成人与导师协商后确定。
4.根据《关于做好员工欠费催缴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发〔2005〕63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结清2016年度有关欠款的研究生同学,取消其参评资格。
请各公司产品单位对本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将有关事宜及时通知到每位研究生,按照《评定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成果材料,杜绝弄虚作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