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5-06-02 16:27 点击:290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和学位[1999]9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聘工作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其任务主要是培养所招收的博士生。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要服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整体规划的要求,要有利于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和协调发展,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2、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3、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过博士生指导教师者选聘的年龄要求参照《公司关于教职工退(离)休的暂行规定》(校发[2001]2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招收新生的最高年龄限定在退(离)休前三年。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申请者应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其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必要的科研经费(由本人负责支配的经费:理学、工学、医学近三年年均纵向科研经费2万元以上或横向科研经费年均5万元以上;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近三年年均3000元以上)。
4、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承担过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工作,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年龄在55岁以下的教授应每年讲授一门本科生课程。
5、新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6、近五年来科研成果显著,学术水平在国内居本学科前列。具体要求如下(A、B、C、D满足任何一项即可):
理学、工学、农学、医学:A:发表10篇以上(含10篇,下同)的学术论文;B: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2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且应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C: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且应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D:出版2部高水平学术著作。
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A:发表1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B:获国家级社科成果或科研成果奖1项、或获省部级社科成果或科研成果奖2项、或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且应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C:出版1部高水平学术著作且发表5篇以上的学术论文;D:出版2部以上高水平学术著作。
(说明:1、学术论文应属于本研究方向,是除自己指导的研究生以外的第一署名,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论文进入SCI、EI、ISTP检索。2、获国家级奖和省部级奖应有获奖证书,学术著作应是前二名署名,完成科研课题应是课题负责人。)
第四条 选聘程序及办法
1、学校成立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对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各级专家组对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仲裁和处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和我司博士生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虑团队建设规划、招生名额、导师年龄结构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各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数;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送审等工作。
2、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根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和推荐。
4、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评审后,还要由学校聘请两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校外本学科专家进行通讯评议,两位通讯评议专家均同意推荐为通讯评议通过。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进行审核和推荐。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和能力作出决议。
7、将选聘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公布征求意见,15天内无异议者即为正式通过。
第五条 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及有直系亲属申请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者,不应参与选聘过程与之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各级表决工作。
第六条 如果确系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也可接受外单位在我司的兼职教授申请担任我司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程序是先由有关公司产品单位提出,经研究生院同意,然后与我司教师按相同办法同时进行选聘。
第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即为通过。对于委员需要回避的,投票人数和委员总数均应按减少的人数计算。
第八条 如有学科或学部认为学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较低,也可自行制订高于学校的选聘条件,但须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在读研究生不允许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公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