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5-07-08 08:52 点击:1814
7月6日,我司主办的以刑事违法性理论的现代转型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顺利举行。特邀嘉宾有日本刑事法学会常务理事、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松原芳博教授;日本国学院大学关哲夫教授;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金翰均研究员以及辽宁大学澳门正规赌博官方网址副经理路军教授。院内与会学者有李建华副经理、刑法教研组的张旭、徐岱、李韧夫、郑军男、陈劲阳、王充、李海莹、李立丰、李綦通、王勇、王军明各位教授以及法理学教研组、诉讼法学教研组、环境法学教研组的侯学斌、蔡宏伟、谢登科、王小刚等多位教授学者。旁听会议的还有多位博士研究生以及硕士研究生。
研讨会开幕式于9点开始,李韧夫老师担任开幕式主持人,并以其幽默的主持风格为会议营造了一个既严肃又活泼友好的氛围。在开幕式上,李建华副经理、松原芳博教授、金翰均研究员、张旭教授一一致辞,强调了举办此次学术研讨会对于中日韩三国刑法学理论比较研究的重要意义。
研讨会第二部分——日本违法论的展开与课题,由松原芳博教授主讲,徐岱教授评论,李立丰老师主持,郑军男老师担任日语翻译。松原芳博教授作为日本刑法学界中青年一代的领军人物,在中国刑法学界也是广为人知,其著作《刑法总论重要问题》已被翻译为中文在中国出版。
在报告中,松原教授以中日韩三国违法论的比较研究为出发点,首先介绍了日本刑法学中违法论的历史,并梳理目前的状况与课题,在报告的最后部分提出了个人见解。在松原教授看来,刑法的目的依旧是法益保护,即便法益的概念存在不明确的地方,但其概念之中含有历史形成的实质的内容,即经验的实在性以及与人的关系的有用性。行为人的主观面只要影响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便应当在违法性阶段来考虑。针对近来有论者认为刑法的目的是寻求社会规范的认同,应废除违法与有责的区别这一主张,松原教授强调,正如罗克辛教授所言,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区别是“过去一百年间刑法所取得的最大成果”,为在体系上避免侵害原理与责任主义之间相互侵蚀,违法性与有责性的区别是不可或缺的。最后,松原教授总结道: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犯罪论体系,因其易被历史的政治的偶然因素所左右,论者们才探求其逻辑上的一贯性和目的的适用性问题。他认为对于当下的日本,最重要的是采取在法益侵害或者危殆化中探求违法实质的结果无价值论,通过犯罪论体系来保障侵害原理与责任主义。徐岱教授对松原教授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并评论道,违法性问题是犯罪论体系的轮廓,松原芳博教授在报告中已经为此轮廓填充了极为丰富的内容。徐岱教授共从主观违法论与客观违法论之争、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违法性的实质、现代立法背景下的相关问题四个方面精炼总结了松原教授的报告,指出由违法与有责是否要做严格区分这一在日本学界广泛探讨的问题上可见,在刑法研究的精细化以及体系化上,日本学者是具有超前性的。徐岱教授说,松原教授的报告对她启发较大的是,大陆法系刑法与中国刑法学相比,前者从正面谈论刑法目的法益保护,后者则多从否定意义上谈论犯罪本质侵害法益。最后,徐岱教授作为结果无价值论者对松原教授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立场表示赞同。
在综合讨论阶段,与会学者就具体的结果无价值论违法性判断、国家法益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还原为个人法益、刑法保护不能还原为个人法益的国家法益的正当性问题以及在中日韩三国都存在的被害情感影响刑事裁判和立法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午休过后,研讨会进入第三部分——日本刑法学中的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由关哲夫教授主讲,路军教授评论,王勇老师主持,王充老师担任日语翻译。在松原教授的报告构建了违法论体系的框架之后,关哲夫教授的报告着重探讨违法论的实质,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两种理论的论争。关哲夫教授在报告中提到,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贯穿刑法的本质的机能到刑法的总论各论之中各种问题的讨论。在总结了两种学说在总论以及分论个别罪名之中的对立之后,关哲夫教授直言指出,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两种学说的对立与以前相比相对沉寂,并不是因为一方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而是在若干问题仍然保留激烈对立的同时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并且学者们迫于逻辑一贯性的要求,择一立场之后要在总论分论之中的各种问题将学说贯彻到底,或者被迫解释为什么在某些具体观点上没有坚持自己所选择的立场,实有难度也非常痛苦。因而关哲夫教授认为到底是结果无价值还是行为无价值只不过是标签问题和假想问题而已。最后,关教授针对“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够会影响到以法益侵害(危险)为中心的实质的违法性”问题表明了自己的看法。路军教授在评论中指出,近代日本对于中国法律的影响较大,刑法学科表现得尤为明显。阶层的犯罪构造以及法益的概念对中国刑法学界影响很大。特别是本次研讨会的主体,违法性理论十分具有讨论的价值与意义。
接下来的综合讨论在王勇老师的主持下,与会老师就法益问题特别是法益概念的机能、法益这一概念如何限制刑法扩张的问题上,与关哲夫教授展开了热烈的交流和思维的碰撞。
经过短暂的茶歇,研讨会进入了第四个部分,21世纪风险社会与韩国刑法——对传统违法性论的挑战,由金翰均研究员主讲,张旭教授评论,李海莹老师主持,郑军男老师担任韩语翻译。金翰均研究员在报告中指出,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的划分只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完全结构传统刑法,但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可取的是另外一种模式,在传统刑法中介入风险刑法。金研究员认为现代风险类似于自然灾害,但却是人为的有意识的对人类的危害。引入风险刑法,积极在事前管理远远好于在事后处理,并且风险刑法理论在防腐以及科技风险的预防以及对弱者的保护等等领域都是大有可为的。张旭教授评论道,风险刑法这一概念的必要性有待商榷。首先对于风险本身的理解就不明确,就金研究员所提的三种风险来看,风险的外延跨度太大,叫人无从把握;其次,科技的发展伴随着或促进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所带来的风险一直以来便存在于社会之中,并非是横空出世的。再次,风险刑法所面对的问题,是现实的还是虚拟的,也无从把握。另外,张旭教授认为,风险社会与刑法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社会变革,刑法要适应社会进而作出调整的关系。严格来说这并不是刑法学的问题,而是犯罪学领域的问题。刑法对于现实问题作出反应需要借助刑事政策作为桥梁,金研究员所提的韩国防腐败,国民对于政府信赖的维护等等都不是规范层面的问题,更多的侧重了刑事政策。
张旭教授赞同了金翰均研究员所提出的自由与安全之间平衡度的把握问题。对风险刑法可能带来的刑法的极度扩张,对刑法几百年积淀下来的基本原则的侵蚀表示担忧。最后,张旭教授敏锐指出,刑法扩张的恣意所带来的危险要比所谓风险社会之中的危险更加的危险。金翰均研究员回应张旭教授,对张旭教授提及的刑法的恣意性的危险表示赞同。但他同时提出,当代社会科技所带来的风险不同于19世纪20世纪所谓的能够管理甚至是被允许的风险,现代科技的风险一旦发生,便难以管理和控制。因此,尽管会失去对立法的限制功能,也对传统的违法性理论产生冲击,引入普遍法益的概念也是有必要的。
在综合讨论阶段,与会人员就风险刑法概念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风险刑法与刑法严罚化的区别,风险刑法与社会政策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终松原芳博教授感慨,将社会管理的任务过多的强加如刑法的领域,使刑法承担了其不应该负担的任务,这种趋势实应遏止。
闭幕式由陈劲阳老师主持,徐岱教授与关哲夫教授先后致辞,对首开中日韩三方立体学术交流先河的研讨会的圆满结束表示祝贺,并期待能够举办更多的学会研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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