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5-05-25 09:08 点击:1116
2015年5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杂志社原主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李步云教授为我司做了题为“依法治国的回顾与展望——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解读”的讲座,讲座在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D区应用型实验教室举行,李建华副经理做主持和点评。
李步云,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界的“法治三老”之一。“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的最早倡导者之一,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中共十五大报告和宪法起了重要作用,曾三次给中央政治局讲授课,被誉为“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法治国的的历程回顾
我们的依法治国进程自1978年到今天共有两个里程碑,一个是1997年的十五大,第二个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个里程碑,是十五大通过党的民主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治国方略。第二个里程碑,是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78年后之早期法治实践,有四件大事将作为标志性事件载入史册。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它的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它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三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应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的要求并最后定稿的、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写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发表在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该文总结的这次历史性审判的五条现代法律原则是: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四是1982年宪法。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及其争论
这个治国方略的确定曾经过20年的激烈争论。其间有过三大派的激烈争论,在我看来,今天也仍然有很多人并没有很好理解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有的就是把它简单地理解为依法办事,有的甚至说法治与人治应该并行。从1979年开始,法学家们都卷入了这场大争论,形成了对立的三大派。这个争论也深刻地影响到了中央的领导层。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反对人治,倡导法治,提倡依法治国。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好,人治也好,两个需要结合在一起。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讲人治与法治,那是西方的东西,讲依法治国是有片面性的,是不科学的,只需讲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制)就可以了。这就是所谓法治论,结合论,取消论。直到十五大,争论才基本告一段落:党中央采纳第一个观点,很顺利地在十五大报告中写进了我们国家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党的代表大会的形式确定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
三、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与重大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第二,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第三,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四、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依法治国的第二个里程碑,为法治建设打下了好的基础。如何理解四中全会?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最重要的标准是什么?第一,人大民主科学立法,建立一个法律体系。第二,执政党依宪、依法执政。第三,政府要依法行政。第四,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依法自治。第五,法院要独立公正司法。第六,要完善法治保障体系。第七,要建立法治监督体系。第八,法治文化。另外再加两条,形成了新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