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发2018【0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完善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公司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司已建立院级党组织的学院(含未建立院级党组织,但已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原则上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即院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究机构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负责人,列为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
确需增补其他非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的,必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备案。
第六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班子成员自然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原领导班子成员离任后,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议题在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团队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参加;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可列席参加。一般情况下,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涉及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党的建设事项的,由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特殊情况下,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工作,可随时召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到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遇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时,须征得参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议题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须获得应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
(一)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二)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三)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和征求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当回避。负责会议记录的列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的,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正确区分党政联席会议与院级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院级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本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团队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人才培养、团队建设、教学科研、团队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内部管理、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六)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七)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员工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八)通报院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在内的有关党的建设工作;
(九)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的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院级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院级党组织会议研究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涉及学院干部任用工作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先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再提交院级党组织会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保障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三)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组成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一)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二)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三)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采取除无记名投票外的其他表决方式时,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态度。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院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由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决定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则的议事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应按照《公司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要求,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师生员工主动公布,或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师生员工申请公开的内容予以答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学院要按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附属医院要按照本规则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议事规则,设院级党组织的科研机构、业务机构、校部机关机构等单位要参照本规则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议事规则,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公司党发〔2017〕80号)同时废止。